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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轉貼]你想撿漂流木嗎?對你有好處,耐心看完!

帥哥喲,離線,有人找我嗎?
桃園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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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你想撿漂流木嗎?對你有好處,耐心看完!  發貼心情 Post By:2009/9/7 下午 09:21:24


首先先罵一下當地政府跟林務局,每次颱風過後有很多漂流木,只會撿那些有價值的,剩下沒價值的,都不會撿,只想賺錢發財,一撿那些有價值的,都只會函送法辦,好處給政府,壞處給民眾、垃圾丟給民眾,沒用!!!
那些有價值的木頭,標售後,那些錢勒,跑到哪去?是在那些政府官員的口袋裡嗎?是否該追查一下!想到就氣.....



颱風天過後,常常發生撿拾漂流木的問題,其實是可以撿的,但是要等公告後!以下說明之:

縣政府或林務局常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來依法公告,【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

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而在公告時他們會訂一定的時間給民眾撿拾,並且有規定地區,而且還說只能撿拾枝削材、殘材、且不具標售價

值為限等等事項,但是且注意喔,森林法第15條第5項並未說只能撿拾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所以當漂流木漂流

到國有林之外,並且在公告可以撿拾時就不管是有無價值的木材就都是可以撿拾的,因為法律優位原則的的關

係,憲法>法律>命令,而縣府的注意事項,算是命令的層級,所以不能牴觸法律,所以那只能撿拾不具標售價

值的木材規定是無效的,用來騙不懂得人!但是切忌喔,祇能在他們公告的範圍撿拾,因為如果是在河川等地

方,都算是國有林的範圍,有其他的規定適用,在此不多贅述。

如果有還是怕的話,還是有一個更為安全的方法,撿拾到有價值的木材(符合以上條件後),被警察抓,因為警察

其實法律的素養並不高,所以幾乎不懂,都會把你先扣下,之後可能以侵占罪(刑法337條)等將你函送法辦(但

是其實那根本沒事,因為已經公告可以撿拾,且又在公告地方),你可以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說你撿獲遺失

物,等等要送過來,你就去載,再到警察那,叫他開3聯單給你,為何呢?因為這樣一來就不夠成侵占罪(因為你

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然後民法810條有規定,【拾得
漂流

、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而在民法805條

又有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

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

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

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所以當林務局如真要來領回,那就要付其價值之10分之3了!!

但是記得果真要做請先考量有否賺頭,扣掉吊車等等的費用有否賺等等因為,像我之前要撿一顆蠻大的紅檜,但是要請吊車費用約4000元左右,給人估那顆木頭,他說收8000,我就給它吊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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