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神奇傑克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5:26:40
水庫的釣魚的相關法規
依據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訂定。)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該條文之立法意旨是有條件開放釣魚。
反觀北水局相關的法規或行政命令「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及「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其精神卻是無條件禁釣, 這已違反上皆法規的原立法意旨,在法律位階上,子法不得牴觸母法;子法的子法不得牴觸子法,下位的規範不能牴觸上位的規範,凡抵觸上階之法令者一律無效。
北水局的法規如下: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第二章第九條
九、 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垂釣以及游泳,申請人亦不得提出上述活動申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水域救生團體依規定申請訓練者,不在此限。
十、 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如有違反者,依同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及
第6條規定。)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
重要工程設施面積12.57公頃,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23.76公頃,詳如圖1。
三、 本水庫
蓄水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 垂釣。
以下略
檢視上述北水局法規之上階法源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管理機關(構)應於蓄水範圍內重要工程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
北水局上述之法規明顯抵觸了其上階法規的條文(刪除了重要工程設施周圍)將水庫
蓄水範圍內全部禁釣, 亦不符合上階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有條件開放釣魚之立法精神。它還說「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 而北水局的法規本身就違反其上階法源。
法律位階 : 水利法 =>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
「水利法」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是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是北水局依據前述法令制定出的執行辦法,依法北水局只能依據現有法律條文草擬要點,但是北水局似乎曲解了法令甚至還修改了法令。
依據法規原則下位的規範不能牴觸上位的規範,石門水庫應該是劃定特定地區開放釣魚才是合法。
若以違反法條制定出法規,再據以成為裁罰之依據,這樣是可以申請國賠的。
2樓
菜鳥小釣手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5:40:52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這種事.....如果有道理可講??
那麼.....還會有紛爭嗎??
依照字面解釋....得--這字應該讀<的ㄜˊ>,並不會是讀<的ㄟˇ>。
所以~~既然是讀作的ㄜˊ,那小老百姓就沒啥好說的了~~得或不得,他官老爺....都是說了算!!
除非~天落紅雨。
3樓
山田家祐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6:53:02
4樓
case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8:18:32
5樓
土魚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8:21:42
那個"得"字學問很大,講白話一點:就是可以開放特定區域供垂釣,但並沒有說一定要開放特定區域供垂釣!
決定權在管理單位!所以管理單位的辦法就很明確告訴你~~~不得垂釣!!!沒有好爭議的地方!!
別跟自己的新台幣過意不去~~~!
6樓
神奇傑克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9:18:09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得字意義--可為亦可不為(可公告亦可不公告)。
此條文的意思: 管理機關若顧慮水質或其他安全需求可以公告限定釣魚的區域,若無公告則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為123.76公頃(見開版文)。
除非條文修改如下才能禁止釣魚: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禁止釣魚.
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增加法令沒有述及的條文,因此管理機關只能公告供民眾釣魚的區域而不能公告禁止釣魚。
制定法律的是立法院而不是北水局,相同的法令為何南水局開放曾文及烏山頭...等水庫而北水局完全禁止,不覺得奇怪嗎?
看倌得先區分出那些條文是法律那些條文是行政命令這樣會比較容易理解,行政命令與法律抵觸者無效,這不是誰說了算或是一個官字兩個口的問題,這是法律的問題。
7樓
魚仕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09:52:52
Pretty good~
Thanks for sharing your fishing trip.
8樓
菜鳥小釣手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10:05:09
以下是引用神奇傑克在2013/11/3 下午 09:18:09的發言: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得字意義--可為亦可不為。
此條文的意思: 管理機關若顧慮水質或其他安全需求可以公告限定釣魚的區域, 若無顧慮則可以不公告, 不公告則代表全水庫都可以釣魚而不是不能釣魚。
除非條文修改如下才能禁止釣魚: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禁止釣魚.
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增加法令沒有述及的條文,因此依法只能公告供民眾釣魚的區域而不能公告禁止釣魚。
相同的法令為何南水局開放曾文及烏山頭...等水庫而北水局完全禁止,不覺得奇怪嗎?
其實....官家們通常採用"預防性限制"的做法,以杜絕不必要的困擾。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如果採得<的ㄜˊ>的字眼,那就是可以"劃定",也可以"不劃定"。沒劃定開放的地方就表示不開放。
官老爺的出發點是:全區禁止,所以才會有劃定開放區域的方式來加強禁止的合理化。
只因他的出發點是~NO,所以....只有說YES的才可以,沒說YES的就表示~NO。
一切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作祟,所以.......乾脆都說~不行。豈不省事??
字眼上的再多爭議,都比不過官僚心態來的可怕!!
9樓
神奇傑克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10:15:19
以下是引用菜鳥小釣手在2013/11/3 下午 10:05:09的發言: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菜鳥大: 上面這條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不能自行增加法令沒有述及的條文,依上述法條北水局只能公告供民眾釣魚的區域而不能公告禁止釣魚,因為法律僅授權他們劃定垂釣區域沒有授權他們可以禁止釣魚,公務人員不能自行對法律做反向的解釋,而且禁止釣魚的行政命令也明顯的抵觸法律(見開版文)。
10樓
菜鳥小釣手 發表於:2013/11/3 下午 10: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