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子已被鎖定
這是小弟中午時分意外聽見~王牌釣手~轉述~提到的小道消息~~
不過,小弟既然自詡是公益業餘訟師、兼係釣魚活動愛好者..........所以就簡單上網查證了一下......看看是否有調和、解決之道~~
首先,直接詢問國產局承辦小姐,據其表示:石園魚池自始就屬 "私自佔用與開墾" 且 "未付租金".....且有法院判決為依據~~
原來,國產局102年提起 "拆屋、清池、還地、給付佔用補償金" 之訴,結果,石某某坦承一切沒有異議,並協議自102年10月起按月給付租金......結果~~沒人付錢....
緊接著,石某某主動配合拆除 "一部分佔用土地之地上物",繼續佔用僅剩下的魚池範圍周邊部分繼續營業,並請法院重新計算縮減佔用面積....順便拖延兩下(2年).....結果租金很貴~~還是沒人付錢....
(註:台灣法官計算簡單的加減乘除往往需要好幾年,一審拖過10年以上才把簡單的加減乘除算出來的法官,絕不在少數,還有拖到忘記偵辦、忘記上訴、胡亂簽結、假裝當作一切都沒發生的檢察官....也全都沒事,考績還特好....也有下班後順便去嫖雛*禿槌的....唉.....)
現在終於拖到法院最後的判決出爐:【裁判字號】 102,重訴,380 【裁判日期】 1040512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外加聲請 104 民事 司聲字第 322 號假執行強制處分....法院又拖了 2 年.......
(以下為引述法院判決書部分內容之公開資訊)
~~~巴拉~~巴拉~~巴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全部與原告之日止,依占用土地面積與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之乘積以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金額按年給付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將前揭有地上物占用部分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於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部分,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超過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原告敗訴部分,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決之基礎及結果均無影響,無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結論:
看來這次石園魚池關門大吉似已成既定之事實,雖在下日前曾踴躍購買釣魚券贊助、並欲協助提供法律諮詢、政府部門交涉等之協助,無奈於看完判決書後,在下無言~~
現在當事人(被告)走了,這筆爛帳應該是沒有 "繼承人" 才對~~
依據判決書內容顯示,因為被機關自行核算的租金太貴,所以根本付不起,因此恐怕從來都沒有付過租金~~ 以後恐也沒人租得起?
唉 ~~這......洪荒氾濫邊陲之地、蒼蠅小黑蚊蛇蟲孳生,公訂~租金~行情價~竟如此昂貴 (比很多人開飲料店的店租還貴).......
對於本案屬~老弱殘疾~弱勢族群~依賴經營休閒魚池~養老餬口~勉強度日者~而言,豈非~~橫征暴歛?
(所幸本案法院佛心法官劉克聖於判決書內之賠償金額裁定,業已法外施恩~~以原告主張打5折計算、特此感謝~~反正國家永遠也收不到這筆錢了?)
看來大家以後要轉移陣地了~~ 阿彌陀佛 ~~
拆屋還地之後,若繼續於國有公地之野塘上休閒釣免錢的(含狗幹仔....)應該均係合法行為....屬正當國民路過、逗留、休閒、活動....???
~~ 阿彌陀佛~~善哉、善哉~~